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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錢坑法規,有無違憲?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六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請問「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自訴、交付審判,受害之告訴人必須(強制)委任律師,民事訴訟之抗告及上訴第三審,上訴人(抗告人) 必須(強制)委任律師」,這種律師錢坑法規,有無違憲?剝奪人民之訴訟權?人民沒錢委任律師,就該等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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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本人之發問純屬法律見解之疑問?文中未涉及任何誹謗字句,哪一點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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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者:亨子.易經風水命理學人 ( 知識長 )

本人曾因控告奇摩28件民事官司,將被告列為奇摩公司,「訴訟及非訟代理人」:陳建銘,皆能進入訴訟程序,但台中地院僅有一件竟駁回起訴,理由是沒有寫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認定「訴訟及非訟代理人」不是「法定代理人」,經向台中高分院抗告,抗告也被駁回,再向最高法院「再抗告」,「再抗告」必須委任律師,不得已只好抗告狀自己寫再央請有律師執照之拜兄蓋章及委任狀,收費較少,結果最高法院裁定廢棄原裁定從為適法之裁定,台中高分院裁定發回台中地院審理,在此案三審之所有抗告狀皆為本人自己撰寫,律師僅是蓋個委任狀而已,雖說少收律師費但也不是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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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則控告桃園某人台中地檢不起訴,經再議也是不起訴,因檢察官明顯吃案不得不委任律師(申請訴狀也全部是自己寫的)申請交付審判,結果法院受理。

倘若沒錢央求律師蓋章委任,那本人只能任由不肖司法人員剝奪訴訟權益,任人欺凌?這還不算是違憲?全台會有免費的律師?法律扶助之申請有那麼簡單嗎?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九四號民事裁定,主文:原裁定廢棄,應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為裁判。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4 個已更新項目:

因無正面回應只好交付投票

7 個解答

評分
  • ?
    Lv 7
    7 年前
    最佳解答

    如果該條文違憲 為何到現在 沒人提過大法官解釋

    自訴 並無法透過相關司法機關 去做一偵查 調查 甚至調閱證據的狀況

    若人人可以無條件自訴 那請問 要檢察官何用 要相關刑事訴訟又何用?

    透過律師 可以把相關案件 做一審查

    至少 有些屬於民事部份的 可以另行起訴

    (民事可沒有自訴請律師這個規定)

    不然所有案件都先往刑事訴訟送 會造成何種結局?

    且訴訟權 仍可以透過檢察官 仍可以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協助

    若真有困難 請律師也未必要錢

    所以 雖然都為紫微斗數版同好

    恕我無法同意 天心知識長 的說法

    2014-06-16 16:58:46 補充:

    我是不知道人家遮蓋的意見

    如要我來挑規則

    散播網路謠言或未經證實的假消息。

    發表挑釁、謾罵、侮辱、人身攻擊的內容,破壞他人名譽。

    (律師 一定是錢坑嗎>?)

    再來 刑事訴訟 板大本來就可以透過 檢察官來提起相關訴訟

    至於為何不過 在無相關文書上 必須要看全文才能知道

    板大又為何不提 也無隻字片語來處理

    至於台中地院的民事訴訟相關裁定也一樣

    雖然我不敢說一定認同該裁定

    但問題是版大有無準備好條文 讓法官無法反駁

    2014-06-16 17:04:52 補充:

    自己打官司 本來就沒那麼簡單

    個人身上也揹了四個民事官司 我也從未抱怨過相關問題

    要打仗之前 本來就應該要自己把規則看清楚 研究透徹 不是嗎?

    我也是工人 我也要賺錢 我要打仗 就要利用時間找資料找判例

    若打官司真有那麼簡單 律師證照 又為何如此難考

    任何規範 不可能做到全部人民都滿意

    只能做到大多數人認同為主

    板大可以主張自己的權益 但 請把武器要自己準備好

    目前刑事訴訟法 319條 大多數人都認同

    若板大能說服他人修法 個人尊重

    2014-06-16 17:07:26 補充:

    但不能因此 就妄下評論 律師是錢坑

    且民事三審 律師費之一部屬於訴訟費用

    刑事也有檢察官

    板大的問題 若連檢察官都說服不了

    上法院 面對法官會有多少贏面

    參考資料: 自己, 自己, 自己, 自己
  • 7 年前

    "不是什麽人都能回答你的問題,找了很多資料,你檢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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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不對???下一個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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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的刑法 民法 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均是立法通過

    您有權針對三審上訴"強制委任律師"這類無法認同的意見項相關法務單位進行申訴或反映請求函釋有關你說律師都不辦事???這一點本人從事法律工作多年經驗>深感無法認同您的說法具有律師證照也是通過國家考試後>再經實習階段>還得參加區域律師公會(獲該公會審核+須繳交律師公會會費)>並且須遵照相關律師法規章程>且律師接受委任後須負法律責任不可能拿錢不辦事

    依常理您如果具有豐富的法律能力

    應該在第二審就有明確的判決

    不應該會進入第三審

  • 意見者:亨子.易經風水命理學人 ( 知識長 )

    本人曾因控告奇摩28件民事官司,將被告列為奇摩公司,「訴訟及非訟代理人」:陳建銘,皆能進入訴訟程序,但台中地院僅有一件竟駁回起訴,理由是沒有寫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認定「訴訟及非訟代理人」不是「法定代理人」,經向台中高分院抗告,抗告也被駁回,再向最高法院「再抗告」,「再抗告」必須委任律師,不得已只好抗告狀自己寫再央請有律師執照之拜兄蓋章及委任狀,收費較少,結果最高法院裁定廢棄原裁定從為適法之裁定,台中高分院裁定發回台中地院審理,

    2014-06-16 14:43:56 補充:

    在此案三審之所有抗告狀皆為本人自己撰寫,律師僅是蓋個委任狀而已,雖說少收律師費但也不是免費,再則控告桃園某人台中地檢不起訴,經再議也是不起訴,因檢察官明顯吃案不得不委任律師(申請訴狀也全部是自己寫的)申請交付審判,結果法院受理。

    倘若沒錢央求律師蓋章委任,那本人只能任由不肖司法人員剝奪訴訟權益,任人欺凌?這還不算是違憲?全台會有免費的律師?法律扶助之申請有那麼簡單嗎?

    2014-06-16 14:55:29 補充: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九四號民事裁定,主文:原裁定廢棄,應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為裁判。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 ?
    Lv 7
    7 年前

    版大

    民事三審是法律審,可能連出庭都不需要,所以強行規定要委任律師是有點過分!自訴也是,碰到檢察官明顯吃案,也要強行規定須委任律師也是很奇怪。

    上回新聞有個牙醫師也認為行政訴訟上訴最高法院也要委任律師而感到不平,他有意釋憲來解決。

    不過,惡法亦法,在法律尚未更改以前,我們也只能遵循吧!

  • ?
    Lv 7
    7 年前

    當民事已經到第三審, 規定你需要有律師代表其實是保障你的權益. 法庭希望你是經過有法律訓練的專業的人來代表你, 以確保你的權利沒有因為你對法庭過程的不了解而受到損害.

    大部分的時候, 事情的對錯與法庭攻防是兩回事. 法庭上是講證據的. 明明是對的可能因為證據薄弱而無法取得對你有利的判決. 或是說因為你對整個過程不了解, 用錯策略而全盤皆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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