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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個解答
評分
- 匿名使用者1 個月前
匿名使用者 (回答者)
3 小時前
高職生滑稽
刷法條人人都會
google一搜尋就有
問題這是係屬【告訴乃論】
當事人不告不理
如果對方不告呢
不敢告呢
知道自己做錯事 不敢告呢
就算告了
311條有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如果是可受公評,擔心其他女人受害,所以揭發。
這是公眾利益。基於善意。
保護合法利益
凡事都不是你想的ㄅㄆㄇ扮家家酒簡單
你說告就告 我說不許告
高職生滑稽
- 匿名使用者1 個月前
當然可以,這是在救贖彼此與其他女人
- 匿名使用者4 星期前
如果他隱瞞已婚的事實,已違反善良風俗,那你的做法沒什麼問題,你的手機對話記錄就能當證據了,提告吧。
參考資料: 自己 - 匿名使用者1 個月前
可以><記得昭告天下阿彌陀佛啾咪
- 匿名使用者1 個月前
雖然很同情妳,但發傳單的行為,有可能會害妳吃上官司。
刑法310: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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