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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是經由立法定的,不是任何人可以自己隨便發明的
本案該男友明知是女友駕駛,而謊稱是他駕駛,使公務員[警察] 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就100%構成偽造文書罪之犯罪構成要件。
就等同無照駕駛遭警方攔檢,謊稱沒帶駕照,以有駕照的他人資料,提供給警方一樣,都觸犯刑法第214條:偽造文書罪 [公訴]。
當事人又聽信其學姊亂掰,到時候被判刑被關的,可是犯法的當事人,亂掰所造成誤導會害死人。
竟然說:[ 警察也沒權力要求未滿18做筆錄 ]。
只要有犯法,警察當然有權逮捕ˋ自作筆錄後移送法院,不然誰要做?
移送少年法庭,和少年觀所內的少年犯,當然也是警方抓到後,製作完筆錄,才移送過去,不然還有誰有權抓人?
本案提問人,又再次受到網路亂掰人誤導,再度誤信 [ 我看到有一個是回答,警察若未把筆錄交給檢察官看,檢察官也沒證明,
這就不構成偽造文書嗎?]
假設沒被舉發,檢察官當然不知道,或許會逃過一劫。
假設:遭被害人戳破謊言,告知警方或檢方,或有其他路人或證人檢舉,案發當時誰才是駕駛人,該男友肯定外加一筆,偽造文書罪名,且一定會被提起公訴ˋ判刑,是決對可以預期的。
也有人說 :這個案子並不構成偽證罪或[ 頂替罪 ],真讓人匪夷所思。
刑法裡沒有 [ 頂替罪 ] 這個名詞,更無此法條,法條是經由立法定的,不是任何人可以自己隨便發明的。
是可以不救或教導蓄意犯罪的人,但也沒必要亂掰給一個 錯誤的方向,硬將他淹死,不是嗎?
第 九 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 164 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它叫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還是不叫 頂替罪
或許本老義工 才疏學淺 以上幾個字 還需要敦請台端翻譯
2 個解答
- hsiehppLv 71 0 年前
本人對於”風雲再起”以”小媽”其人未有”回答紀錄”即指其為藏鏡人,並不敢苟同;以本人為例,本人是一、二年前即已由他人之指引而登入知識+查詢參考資料,本人長達一、二年沒有回答紀錄,但本人絕非藏鏡人。回答問題的本身也是一種修養和歷鍊,何況是沒有利弊得失,不需太過計較的”知識+”這塊園地,您說是不是?
即如本文中您所提到的”名列前矛有如「啊旭」者”說真的,個人倒未有此感覺這兒有什麼是”名列前矛”的標準,高興就好,點數多少不必計較,如在此不能擺下爭名之心,那在現實生活之中過得多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