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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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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服務公告!個人只是一個法律 頑固老人 而已(96年)歲末起 茲因本人舊疾復發,腫瘤移轉,至今[98年元月7日]再動第五次刀 ,再於近日(99年元月6日), 急性心肌梗塞,住進亞東醫院加護病房6天,目前已出院,但仍持續養病中。仍需固定 回醫院追蹤 ,以致無法像以前一樣,及時的回覆各位的諮詢提問,甚感抱歉!若體力還能負荷 ,仍會盡量挪出時間 ,樂意竭盡所能 為大家服務!這幾年來 不斷有不少網友 問候與鼓勵 敝人 僅在此 謝謝 各位的 關心與鼓勵感恩!茲因空閑時間和體力有限 不開放信箱ˋ即時通~~等私下的個別諮詢還請見諒!歡迎自行參閱暫停服務公告!天不從人願 本人於今年2015 / 02 / 27 身體不適 至板橋亞東醫院掛急診 於02 /28 下午緊急開刀 證實是罹患 結腸惡性腫瘤 住進加護病房至今尚未拆線 茲因住院諸多不方便 故辦理暫時出院返家療養 等待後續 追蹤治療,以致暫時未能繼續為網友服務,不便之處還請見諒,倘仍有生存機會,仍願為大家提供,淺薄的法律實務經驗供大家參考,敬祝所有網友長命百歲 闔家平安。啊旭敬啟。

  • 法條是經由立法定的,不是任何人可以自己隨便發明的

    本案該男友明知是女友駕駛,而謊稱是他駕駛,使公務員[警察] 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就100%構成偽造文書罪之犯罪構成要件。

    就等同無照駕駛遭警方攔檢,謊稱沒帶駕照,以有駕照的他人資料,提供給警方一樣,都觸犯刑法第214條:偽造文書罪 [公訴]。

    當事人又聽信其學姊亂掰,到時候被判刑被關的,可是犯法的當事人,亂掰所造成誤導會害死人。

    竟然說:[ 警察也沒權力要求未滿18做筆錄 ]。

    只要有犯法,警察當然有權逮捕ˋ自作筆錄後移送法院,不然誰要做?

    移送少年法庭,和少年觀所內的少年犯,當然也是警方抓到後,製作完筆錄,才移送過去,不然還有誰有權抓人?

    本案提問人,又再次受到網路亂掰人誤導,再度誤信 [ 我看到有一個是回答,警察若未把筆錄交給檢察官看,檢察官也沒證明,

    這就不構成偽造文書嗎?]

    假設沒被舉發,檢察官當然不知道,或許會逃過一劫。

    假設:遭被害人戳破謊言,告知警方或檢方,或有其他路人或證人檢舉,案發當時誰才是駕駛人,該男友肯定外加一筆,偽造文書罪名,且一定會被提起公訴ˋ判刑,是決對可以預期的。

    也有人說 :這個案子並不構成偽證罪或[ 頂替罪 ],真讓人匪夷所思。

    刑法裡沒有 [ 頂替罪 ] 這個名詞,更無此法條,法條是經由立法定的,不是任何人可以自己隨便發明的。

    是可以不救或教導蓄意犯罪的人,但也沒必要亂掰給一個 錯誤的方向,硬將他淹死,不是嗎?

    2 個解答法律與道德1 0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