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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強姦案加害者為熟人是錯誤迷思
今天(4/6/2015)中國時報有一篇讀者投書"情調、調情、性"引導出一個問題--大部分強姦案只要女人反抗到底就可以避免被強姦?
請網友們先看看以下"情調、調情、性"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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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杯啤酒7元,3杯馬格莉塔雞尾酒15元,4顆果凍酒20元…把喝光以上所述的女孩帶回家…無價」。
位於佛羅里達州的旅遊勝地羅德岱堡自40到80年代,即以大量春假派對吸引全美大學生前來狂歡,酒吧林立的不夜城如今盛況雖減,但從印在一件T恤背面的這行字,即可追溯近年在台灣流行開的「撿屍」歪風。
美式高等教育向來是發展中國家學步的楷模,而本應是人文匯萃的理性殿堂,在暗角卻任獸慾猙獰滋長。去年歐巴馬總統演說中發表了一個令人咋舌的數據:每5個女大學生即有1個遭強暴。另有調查則顯示,每4個女大生就有1個會在畢業前,被「認識的人」,留下一生痛苦烙印。
依此報告,在美大學校園發生約會強暴案,90%是因酒精影響。多數男性傾向認為在應邀時飲酒的女子就會是個自願的性伴侶,有高達40%的男子相信對一個酒醉的女子強加性行為是可被接受的。
令人不安的是只有10%的受害人會報案,而被起訴的微乎其微。學校常礙於校譽吃案,尤其對兄弟會成員與運動明星代表睜隻眼閉隻眼,前者通常是權勢校友之後,是未來募款的對象;後者則對學校排名舉足輕重。去年底《滾石》雜誌聳動報導維吉尼亞大學兄弟會輪姦案雖未被證實,但多少反映了校園普遍酒精亂性的荒唐。近日史丹福一名19歲游泳健將因企圖性侵酒醉路倒女子而被開除的例子並不常見。一個哥倫比亞大學女生2年來帶著性侵事發床墊上學,抗議的就是校方對她的控訴不聞不問。
民主黨為爭取婦女票,終止校園性侵成了選戰主打項目,不論其動機,這個美式大學強暴文化的畸型現象的確有賴全民努力才能扭正,而不能只告誡女性單方學會自我保護。兩性學家Muriel R. Schulz分析男女對強暴行為經驗的差異:「男人相信只有希望強暴的女人才會被強暴,或者是認為女人可能私下喜歡被強暴;或是抱持著假如女人真正地抵抗,她是不可能被強暴的想法…。對男人而言,強暴可能只是個狡詐的謊言,對女人來說,則是種驚怕的事實,精神的創傷。」
男人主動,女人順從的思維須藉教育與立法修正。近期發行的一部紀錄片The Hunting Ground(《狩獵場》)配合歐巴馬政策上映,企圖揭發大學強暴文化的黑暗及校方與警方運作的潛規則。不少學校已立法嚴懲性侵,監控酒精,呼籲收斂標榜自我獨立的放蕩。然而,某些矯枉過正的立法,已漸造成兩性相處的緊張。哈佛大學研擬的法規就引起不少師生連署抗議,因雙方私下「平權同意」的性該如何認證?
19世紀末亨利‧詹姆斯(Henry James)在小說《波士頓人》(The Bostonians)中調侃彼時的女權主義者造成「性情趣的衰退」。情調、調情與性的拿捏,仍在考驗現代男女。
作者:刁卿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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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章所述"另有調查則顯示,每4個女大生就有1個會在畢業前,被「認識的人」,留下一生痛苦烙印。" 很容易引導出錯誤結論--"強姦主要是一種熟人犯罪",
例如2000年美國NCVS的數據"71%的性侵犯是由被害女子認識的男子"從何而來?
難道NCVS委託蓋洛普民調中心進行調查嗎?如何調查?
試想民調中心打電話問女性"請問你是否曾被強姦?妳認識強姦者嗎?妳被強姦後報案了嗎?",這可能嗎?
即使民調中心離譜到敢打電話問女性上述問題也很難讓被強姦者坦白回答,為何要將隱私告知陌生人?
肯揭露隱私給民調中心的被強姦女性必然已報案,不願報案的被強姦者怎可能將隱私告知陌生人?
合理邏輯推論之下NCVS的數據最多只能呈現已報案的強姦案是一種熟人犯罪,
事實上類似熟人強姦的數據最可靠的來源就是不包含未報案者的法院紀錄,
眾所皆知強姦案未報案者多於已報案者,
而且不能以已報案者來推估未報案者亦為熟人強姦居多,
因為男人強姦婦女逃過法律制裁的最安全方法就是只強姦陌生人,這樣才容易逃避法律嚴厲的懲罰(無論中外,對強姦罪的刑罰都是很重的)。敢于強姦一個清楚地知道自己身份的女人,除非這個男人擁有極大的權勢,或者握有女人致命的短處,使女人不敢(全力)反抗。在這種情況下,男人犯的罪與其說是強姦,不如說是逼姦。
被強姦女人在知道強姦者的身分情況下只要報案必然能將其繩之以法,
不像陌生人強姦案的被害者會擔心暴露自己隱私後仍無法逮到強姦犯,
因此熟人強姦案的報案率必然遠高於陌生人強姦案,
這也是各種強姦案數據當中熟人強姦比例很高的原因,
因此熟人強姦比例很高僅包括已報案者而不包括未報案的強姦案,
當然也不可能由此證明"強姦主要是一種熟人犯罪",
若女性所熟識的強姦者精蟲上腦完全失去理智想順利強姦也不容易,
在女方神智清醒、體能正常的情況下,強姦是個“高難度動作”。
有過性經驗的人都知道女人只要扭擺下體就很容易讓男人無法插入女人體內,
即使男人性器官已插入女人體內也很容易因女人扭擺下體而滑出女人體外,
這點即使沒性經驗的人光看愛情動作片都可得知,
所有面臨被強姦情況下神智清醒的女人只要拼命反抗到底就能避免強姦,
除非強姦者將女性用藥迷昏、用繩索捆綁使她不能反抗。
所有未被繩索捆綁神智清醒的被強姦女人都是因為不敢反抗才讓強姦者得逞,
女性只有在相信企圖強姦者會殺人或嚴重傷害自己的情況下才會不敢反抗,
或許有些女性會辯稱生命價值高於貞操沒理由為了避免強姦而送命,
然而強姦未遂後不為了滅口而為了洩憤就敢犯下殺人罪者只有兩種人,
權力大到完全不怕法律制裁的人和心智低能精神異常的人,
上軌道的民主法治國家(包括台灣)中權力大到完全不怕法律制裁的人是極少數,
心智低能精神異常到完全不在乎強姦熟識女性法律後果的人也是極少數,
這兩種人都是極少數當然不可能導出結論--"強姦主要是一種熟人犯罪",
除上述兩種人以外強姦未遂就殺人者是為了滅口因此即使強姦既遂後也會殺人,
既然無論順從與否都會被殺人滅口當然可能被強姦者就應反抗到底,
女人碰到並非上述兩種人的企圖強姦者時只要反抗到底就可避免被強姦,
由此可知上述文章所提及的「男人相信只有希望強暴的女人才會被強暴」,
似乎也不是完全沒道理(當然原則上仍錯誤只是有原則就有例外),
若事實果真如此是否所有女權團體乃至政府都應大力宣導此種反抗強姦到底的觀念?
大部分強姦案只要女人反抗到底就可以避免被強姦?
大部分強姦案加害者為熟人是錯誤迷思, 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