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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 7

請問申請勞資仲裁與民事訴訟何者為宜?

現行勞資爭議可透過勞工局仲裁處理,但不知仲裁的品質是否公正,可否請教相關專家給於指導,謝謝!

3 個解答

評分
  • ?
    Lv 7
    6 年前
    最佳解���

    hi,發問者您好:

    各縣市政府負責處理勞工事務的專責單位,並不一定叫「勞工局(處)」,有些縣市是屬於「社會處」的業務。不論是屬於社會處或者勞工局(處),通常都由「勞資關係科」或者「勞動條件科」受理相關的勞資爭議業務。而勞資爭議會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來進行「調解」或「仲裁」。

    一般必須先經過「勞資調解」,調解不成的時候,才會進行「勞資仲裁」。但是不論是哪一個科來受理勞資爭議,並不是由受理的單位來做調解人或者仲裁人。

    「勞資調解」可以用指派調解人,或者成立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這兩種方式進行調解。只要勞方或資方有一方不同意調解的條件的話,就無法成立調解。

    「勞資仲裁」可以用選定獨任仲裁人,或者成立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來進行仲裁。勞資仲裁一定會有結果,並且做成仲裁判斷書,效力會等同法院判決。對於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只能依照「仲裁法」第五章的相關規定,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斷的訴訟。

    至於仲裁的品質,就要看獨立仲裁人或者仲裁委員會成員的素質。

    依照勞資仲裁辦法第八條,仲裁委員必須有以下的資格,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當仲裁委員:

    一、曾任或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

    二、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三年以上。

    三、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業及技術執業資格人員三年以上。

    四、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三年以上。

    五、曾任政府機關九職等以上之行政職務三年以上。

    六、曾任或現任下列職務之一,五年以上:

    (一)僱用勞工五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代表雇主處理勞工事務之經理級以上相當職務。

    (二)直轄市、縣(市)以上勞、雇團體或民間中介團體之理事、監事或相當職務者。

    另外仲裁委員會要設置主任仲裁委員,主任仲裁委員的資格,更是嚴格,請參考勞資仲裁辦法第九條的資格規定:

    一、曾任或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三年以上。

    二、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十年以上。

    三、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業及技術執業資格人員十年以上。

    四、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十年以上。

    五、曾任政府機關九職等以上之行政職務十年以上。

    六、曾任或現任下列職務之一,十年以上:

    (一)僱用勞工五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代表雇主處理勞工事務之經理級以上相當職務。

    (二)直轄市、縣(市)以上勞、雇團體或民間中介團體之理事、監事或相當職務者。

    如果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進行調解或者仲裁,要直接進行民事訴訟的話,依照民事訴訟法403條的相關規定,法院仍然會要勞資雙方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才會進入訴訟程序。

    以上僅供參考

    參考資料: 勞資爭議處理法、勞資爭議仲裁辦法、仲裁法、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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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 7
    6 年前

    勞資協調由勞工局主導 但是勞工局 沒經過雙方同意 任何仲裁 都沒法律效力

    勞工局協調不成 再去申請法院調停 還沒結局 交法院 讓法官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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