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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票、支票等相關問題

依票據法定有明文:使用本票,持票人應1、簽名與印章;無印章者可以手膜替之。蓋於簽名處。

  抬頭日期未押示見票即付。

大寫金額可用:金額打字機,無需立票人填寫。

  並需於下方押上當日之年月日。始為成立。

地址應以身份證上之地址相同。

  而我目前看到許多本票和我上述全不同,是票據法改了嗎?這樣做在時效性上無實際的約束,依票據法此方之本票視有效用在嗎?

方法如下:金額大寫捺印。

立票人捺印。

1、立票年月日無填寫

2、也有要求立票人於無填寫日期上奈章。

以上:應以何者為有效之效票?若第二種方法可行,是基於那一法理上?

以上謝謝

已更新項目:

本票之發票人之地址,應以身份證後面為準或以目前居住處為準?以法規定來說。

若以裁定後送達之便利性來分析的話:比如發票人沒住戶藉地,申請裁定可能無法送達;故有立現址!

但我記得只要在本票載定上補充應兩地都可送達,是吧?

那回原點:應以「身份證後為準」或現居地為準?

3 個解答

評分
  • 7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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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千侹厳佱

  • ?
    Lv 6
    7 年前

    票據法自民國七十六年後就沒有修正過。本票應記載事項如下:

    第24條(匯票應載事項)  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九、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票據法中有:應記載事項、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

    前者:沒有記載則票去無效;例如本票之發票日。

    中者:有記載則有效,未記載則無效或強制生效;如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違建票即付;有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則本記載有效。

    後者:記載了則票據無效,例如記載付款條件。

    本票之用法以上述為依據,市面上之習慣用法沒有根據。

    以上淺見提供參考。

    2014-01-19 10:26:56 補充:

    更正:不得記載事項記載了不一定票據無效,有時候是該記載無效,

    而票據仍然有效,例如上述記載付款條件者;而所記載之事項與本票

    性質違背者,該票據無效。

    2014-01-19 23:21:02 補充:

    不一定要寫身份證上的地址,可以寫營業地址或通訊地址,

    甚至寫委託付款人的地址都可。

  • ?
    Lv 7
    7 年前

    板大應該指發票日吧

    (票據法無立票日這個詞)

    票據法第120條

    有規定 一定要寫發票日

    所以沒有發票日 一定不構成本票性質

    至於發問板大所問

    會有爭議

    因為若發票日文字沒填寫 卻蓋手印

    日後如何證明 相關文字未填寫

    所以1. 不能成立

    2.會有爭議

    (理論上雖不構成 但實際上難以認定)

    2014-01-19 22:49:58 補充:

    理論上 只能選其一

    因為本票裁定可以公示送達

    且相關裁定會要求補正對方之戶籍謄本

    所以 理論上 依法來看 除非有把握對方一定會收相關本票裁定

    不然直接對戶籍地就可以

    不管對方有無住在當地 都一樣

    參考資料: 自己, 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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