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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票、支票等相關問題
依票據法定有明文:使用本票,持票人應1、簽名與印章;無印章者可以手膜替之。蓋於簽名處。
抬頭日期未押示見票即付。
大寫金額可用:金額打字機,無需立票人填寫。
並需於下方押上當日之年月日。始為成立。
地址應以身份證上之地址相同。
而我目前看到許多本票和我上述全不同,是票據法改了嗎?這樣做在時效性上無實際的約束,依票據法此方之本票視有效用在嗎?
方法如下:金額大寫捺印。
立票人捺印。
1、立票年月日無填寫
2、也有要求立票人於無填寫日期上奈章。
以上:應以何者為有效之效票?若第二種方法可行,是基於那一法理上?
以上謝謝
本票之發票人之地址,應以身份證後面為準或以目前居住處為準?以法規定來說。
若以裁定後送達之便利性來分析的話:比如發票人沒住戶藉地,申請裁定可能無法送達;故有立現址!
但我記得只要在本票載定上補充應兩地都可送達,是吧?
那回原點:應以「身份證後為準」或現居地為準?
3 個解答
- ?Lv 67 年前
票據法自民國七十六年後就沒有修正過。本票應記載事項如下:
第24條(匯票應載事項) 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九、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票據法中有:應記載事項、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
前者:沒有記載則票去無效;例如本票之發票日。
中者:有記載則有效,未記載則無效或強制生效;如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違建票即付;有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則本記載有效。
後者:記載了則票據無效,例如記載付款條件。
本票之用法以上述為依據,市面上之習慣用法沒有根據。
以上淺見提供參考。
2014-01-19 10:26:56 補充:
更正:不得記載事項記載了不一定票據無效,有時候是該記載無效,
而票據仍然有效,例如上述記載付款條件者;而所記載之事項與本票
性質違背者,該票據無效。
2014-01-19 23:21:02 補充:
不一定要寫身份證上的地址,可以寫營業地址或通訊地址,
甚至寫委託付款人的地址都可。
- ?Lv 77 年前
板大應該指發票日吧
(票據法無立票日這個詞)
票據法第120條
有規定 一定要寫發票日
所以沒有發票日 一定不構成本票性質
至於發問板大所問
會有爭議
因為若發票日文字沒填寫 卻蓋手印
日後如何證明 相關文字未填寫
所以1. 不能成立
2.會有爭議
(理論上雖不構成 但實際上難以認定)
2014-01-19 22:49:58 補充:
理論上 只能選其一
因為本票裁定可以公示送達
且相關裁定會要求補正對方之戶籍謄本
所以 理論上 依法來看 除非有把握對方一定會收相關本票裁定
不然直接對戶籍地就可以
不管對方有無住在當地 都一樣
參考資料: 自己, 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