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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申請案件,未獲回應,需怎麼處理?
11月4日送件掛號,迄今【11月26日】尚未到達承辦人手上,要如何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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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向受理機關收發室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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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提出空照圖向國有局申請租賃 送件未處理
2 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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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 610 年前最佳解答
申請文件既然是親自送件至受理機關,則受理機關內部如何處理,這是內部行政規則的問題。
行政機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除法規另有規定,或其內部規則另依申請事項定有處理期間(但應公告),否則處理期間一律視為2個月(得延長一次,但應通知申請人),超過期間未處理,則顯然有應作為而不作為之違誤。
是以本件申請人既已於11月4日送件,原則上2個月期間,至明年的1月14日如仍未將申請案件結果通知於申請人,即有違法或不當的情形。
申請人依法如有公權力上的請求權,請求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而該行政機關也有作成該處分的職權義務者,則申請人依法可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以謀求救濟,若訴願結果仍不服,可繼續提出行政爭訟,及提出「給付訴訟」類型中之「課予義務」之訴。
國家的類型,從最早的專制「警察國家」,到希望政治盡量不要干預人民的「市民法國家」,以至現在的「法治國國家」,現在一般通說,已認為國家是為人民而存在,尤其是對於人民基本權的保護義務,因此,人民的申請事件,行政機關已被規定有處理期間,而不能有推諉、卸責之違反或不當的行為,所以發問人,得依以上所述情形,爭取自己的權利。
以上僅供參考。
希望對於行政法有研究的先學,不吝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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