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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 6
? 發問時間: 政治與政府法律與道德 · 1 0 年前

有關親屬醫療或喪葬補助問題

大家好!有幾個有關親屬喪葬補助問題想請教:

1.家母是榮民遺眷,若因病或意外過世,是否可向國防部相關單位《後備司令部或著是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申請喪葬補助?

2.家母有保國民年金,因為她是榮民遺眷,領有終身半俸,所以在投保年齡期滿後,無法請領每月三千元國民年金,若因病或意外過世,可否申請喪葬補助?

4.其他單位《鄉公所或地方政府》是否也可申請?

3.我本身工作有投保勞保,請問是否亦可申請相關補助?

以上問題請熟知相關規定的朋友惠予解答,謝謝!

1 個解答

評分
  • 1 0 年前
    最佳解答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為妥善照顧榮民、榮眷及遺眷之

      生活,辦理相關急難救助、三節慰問及災害慰問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榮民:指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現居住於臺灣地區持有榮譽國民證之退除役官

         兵及現居住於臺灣地區經本會服務照顧系統登錄有案之義士(民)、榮胞。

      (二)榮眷:指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現居住於臺灣地區之榮民配偶、父母、未成年

         之子女、已成年未婚之身心障礙子女及未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前,居住

         於臺灣地區之榮民外籍(含大陸)配偶。

      (三)遺眷:指現居住於臺灣地區亡故榮民之配偶、父母與未成年之子女,及已成

         年未婚之身心障礙子女。

    3. 三、急難救助部分:

      (一)急難救助對象:榮民、榮眷及遺眷。

      (二)急難救助範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救助,但榮眷及遺眷於第四目不

         適用之:

         1、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2、罹患重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入困境者。

         3、死亡無力殮葬者。    

         4、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家者。

      (三)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

         1、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因死亡無力殮葬者,如為低或中低收入

           戶,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一般榮民、榮眷及遺眷,最高救助

           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同一事故不得重複申請。

         2、罹患重病、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入困境者,如為低或中低收入

           戶,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一般榮民、榮眷及遺眷,最高救助

           金額為新臺幣五千元;同一疾病或同一事由三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

         3、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家之榮民,酌情給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

           幣一千元;三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

         4、就養榮民亡故,自亡故之日起六個月內,其無職業遺眷,持本人有效之

           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者或榮民證者,發給一次性重點救助金新臺幣三萬

           元。

      (四)核發權責:

         1、本會:

           (1)副秘書長以上長官: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至二萬元。

           (2)處長:未達新臺幣五千元。

         2、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授權榮服處依前款核發標準辦理。

      (五)申請檢附文件:

         1、政府機關核發有相片之身分證件。

         2、低或中低收入戶者,檢附證明文件。

         3、診斷證明書及繳費收據。

         4、申請喪葬救助者,檢附死亡證明。

         5、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6、若申請人無法提具上列證件時,得以訪查表做為證明文件。

    4. 四、慰問部分:

      (一)榮民:

         1、視年度預算額度,自第一類依序核發三節慰問金,至預算支用完畢為

           止;同一類別中以家境清寒者為優先:

           (1)第一類:具低、中低收入戶身分之榮民,每節每戶核發慰問金新

              臺幣三千元。 

           (2)第二類:具身心障礙或罹患經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之重大傷病且

              持有證明之榮民,每節每戶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二千元。    

           (3)第三類:經榮服處訪查列入家境困苦之榮民,每節每戶核發慰問

              金新臺幣一千元。     

         2、「八二三戰役」義務役參戰官兵(含金馬自衛隊)未就養榮民三節慰

           問,春節每人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端午節、中秋節每人核發慰問

           金新臺幣二千元。  

         3、因生活困苦經本會專案列管有案之人員,由本會業管單位視其生活狀

           況,簽奉權責長官核發三節慰問金,每節最高慰問金額為新臺幣二萬

           元。

      (二)遺眷:視年度預算額度,自第一類依序核發三節慰問金,至預算支用完畢為

         止,同一類別中以家境清寒者為優先;每戶春節慰問新臺幣六千元、端、秋

         節各慰問新臺幣三千元:

         1、第一類:獨居遺眷(限配偶未再婚),無子女可供奉養,其社會保險月

           投保薪資或實際收入未達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者。

         2、第二類:遺眷戶具低、中低收入戶身分者。     

         3、第三類:遺眷具身心障礙極重度、重度或罹患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之重

           大傷病且持有證明者。

         4、第四類:遺眷具身心障礙中度且經榮服處訪查列入家境困苦者。

         5、第五類:遺眷經榮服處訪查列入家境困苦者。

      (三)核發權責:授權榮服處依前二款核發標準辦理。

    參考資料: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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