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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全國性協會申請的問題
各位好
近日要申請協會,有些問題請教如下 :
一、發起人三十人以上,包含本數,也就是三十個人就過關了,是嗎?!
二、發起人是不是一定要北高兩市都要有人? 縣不行嗎?
三、送件時需檢附什麼資料? 並往後的會員入會申請,需要送件到內政部嗎?
四、主管機關准予籌組並收到份公文後,召開的「發起人會議」,會議中選出的「籌備委員」有規定幾人以上嗎?
五、發起人會議中,由籌備委員推出的「主任委員」(籌委的代表)與其他籌委,日後協會成立後,應該沒規定要擔任什麼職務吧?
並協會正式成立之後,籌委會應該就算是解散了,是吧?!
需要行文到內政部說明解散嗎?
六、發起人大會後,須召開籌備會議,應該可以同時召開吧?!
並,籌備會議需要六個月內開完至少兩次,可不可以這三次做一次搞定?!
七、開會通知一定要用掛號郵寄的嗎? 還是說有簽收就好? 電子郵件簽收可不可以?
八、會址可否設在任何自己想設定的地方? 因為協會初期沒有經費,不太可能去承租��購買辦公場所的。
以上繁瑣的問題,懇請前輩高人指點了。
感恩!!
1 個解答
- 1 0 年前最佳解答
一、以前學數學時就有這種用語,而法律上也有相關規定,例如:刑法第十條第一項,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因此人團法在無特別規定下也適用同樣解釋,只要三十個即可。
二、不一定,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在94年修法前是北、高兩市加上台灣省其他縣市至少要有十一個,共至少跨十三個區域分布,修法後,不論直轄市或縣市加起來至少分布七個即可。
三、1.申請書(一式四份)
2.章程草案(一式四份)
3.發起人名冊(一式四份)
註:以上正本一份,影本三份
4.發起人身份證明影本(一份)
註:主要核對發起人名冊上的資料,身份證、駕照皆可,而健保卡資料過於簡略,不適合~~
5.特別文件。依團體性質,例如:獅子會這類的國際體,則必須有駐外的認證文件
團體在籌組階段,會員入會由籌備委員會審定其資格(原則是二籌會審定),造冊並註記其權利送主管機關備查,而這些審定過會員係將來成立大會有參與選舉及表決的資格,也就是將來開成立大會前十五日要寄發開會通知的對象,故審定的會議必須要更早,儘量不要太過貼近,適當流程如下:
1.二籌會審定名冊、討論開大會事。
2.寄發二籌會議紀錄給主管機關。雖說紀錄是三十日內寄發即可,但因為要開成立大會,因此,紀錄連同名冊寄發給主管機關知曉,一方面其可以給予建議,另一方面,主管機關在不知二籌會是否已召開之情形下,突然接到開成立大會的通知,也會覺得奇怪~
3.寄發開會通知
4.開成立大會
至於團體成立後,就改由理事會來審查會員名冊,至於名冊函給主管機關與否,以開大會前最近一次理事會寄發即可,因為那一次的名冊關係到會員大會之會員權利。
四、七人以上,要奇數,無庸太多,這樣比較容易成會。
五、開成立大會後,就沒有籌委會了,只是理事長選出後,籌委會主任委員要與新任理事長要作移交動作,就算是同一人也要公開移交,等你把成立的所有資料報上去,主管機關就知道了,不用特別行文說明~
六、只有兩種可以一起開,第一種為發起人會議及第一次籌備會議,稱為「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會議」;第二種是成立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一起,可稱為「成立大會暨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但同一天開須在大會通知註明,避免有些會員在沒出席情況被選為理、監事,卻無法在隨即召開的會議中行使權利。
至於二籌會跟一籌會為何要分開來,這是因為一籌會開完後,有許多籌備工作必須準備充足才能開二籌會,例如:公告一定期間徵求會員,由於名稱既為籌備會,當然是希望團體成立之前能夠準備充足,而非草率成會,但很多團體常常不注意這塊,趕鴨子上架,硬要用最短的時間去挑戰法律對期間的限制,以致於七日、十五日算的很辛苦,又有算錯的風險~~~~
七、只要能符合各種會議對期間的限制日數送達即可,尤其大會的十五日前規定較為重要,郵寄的話以郵戳為憑,假如一月十七日開會,開會當日不算入,往前空出十五日,最晚要在一月一日郵局關門前蓋上當日郵戳;至於可否用電子郵件,八十八年有個行政函釋認為團體可以本於自律原則自行決定,個人覺得郵寄有個憑證,比較妥當,避免爭議。
八、基本上,會址設定有三種情形:
1.團體登記為法人,直接購買並移轉登記團體名下
2.承租,必須有租賃契約
3.借用,必須有借用同意書
以上三種函報主管機關時,最好附個所有權狀影本或是類似稅單之類凡能夠證明所有權人之文件。
參考資料: 人民團體法規彙編、解釋令、申請須知、工作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