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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法律業界高手或實務高手幫忙
大家好
小弟在最近遇到一個案子
情形大概是這樣
有一塊土地日據時代為A所有
地號為x
之後因為一些關係所以a的繼承人沒去被繼承
所以該土地分割為1 2 3 4四塊地號
並被登記給國有財產局
後來a的繼承人打官司把土地要了回來
但問題來了
當初的律師不知道為何
陳述寫a土地重測分割為1 2 3
聲明也寫請返還a及 1 2 3
法院也這樣判
最大塊的那一個4號沒寫
123順利取回並領得徵收款
但是4號那塊地後來要去地政登記遭拒
他給的理由事因為土地已經被徵收
請問各位高手們
要如何取回土地並領得該領的錢?(重點事拿回錢)
1 個解答
評分
- 非哥Lv 51 0 年前最佳解答
首先聲明我不是高手。
其次,時效完成否?
確定判決確實不及於原告未起訴之部分,但是既然事實經過相同,可以針對編號4重新起訴嗎?!
2009-06-08 13:25:06 補充:
有進一步結果請記得要告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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