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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貪瀆」在法律上如何解釋?
請問「貪瀆」在法律上如何解釋?我以字面上的認知有兩種解釋,就是下面的第1~3項,如果都不是的話請給我更多說明,謝謝。1. 貪污以及瀆職兩者之一的發生即可稱為貪瀆。2. 貪污的這件瀆職事件。3. 貪污與瀆職是兩件不同的事件,「貪瀆」這個詞只是一般的用詞並非法律用詞。4. 其他,請說明。
鍾虹
你的回答只說明了在法院組織法中貪瀆是一個事件,貪污和瀆職之間的關係還是沒有說明到,還是謝謝你用心。
小偉
照你的說法應該是2才對了,就是貪污而有虧職守,而瀆職就是有虧職守,謝謝。
CHEN
所以說,在理論上來說,犯了貪污罪就一定會有瀆職罪囉,而實際上的有無,差別在於這兩者在檢察官和法官起訴的罪狀和審理的結果可能為其一或兩者皆有。
3 個解答
- 1 0 年前最佳解答
答案是3
貪污和瀆職是兩種不同事件但是常會出現在一起是因為.
第一二一條: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二二條: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三○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常有貪污就算是瀆職罪..因為你違背你的職位去做你職務上法規範所禁止去做的事.所以貪污和瀆職在刑法上常會講在一起!
2006-10-25 14:06:40 補充:
恩..應該是這樣解釋沒錯.但瀆職罪是可以另外論的..如第130條並不是因為貪污而犯瀆職..
- ?Lv 61 0 年前
貪瀆:貪汙而有虧職守。所以是選項3。但也不太算是一般用詞,畢竟一般都只會講XXX貪污,少數的人才會講"貪瀆"。
2006-10-25 00:41:07 補充:
解釋成瀆職的貪污事件,感覺順一點。
參考資料: ME+字典 - ?Lv 61 0 年前
法規:法院組織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第 63-1 條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
案件。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
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
長指定之案件。
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
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
特別偵查組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
十二條之限制。調辦事之檢察官行使職權,不受第六十六條之一之限制。
立法院得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最高法院
檢察署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
參考資料: 自己虹+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