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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律規定,承買不動產者要繼受前手的義務有那些?
依法律規定,承買不動產者要繼受前手的義務有哪些?如買賣不破租賃,有公示登記的分管協議之外,還有那些?請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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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幫您法律服務網--律師Lv 67 年前最佳解答
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 間發生效力,
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權物權化的種類主要有「買賣不破租賃」、
「分管契約」、「預告登記」這三種。
1「買賣不破租賃」是基於保護承租人之立場而設。
2共有人於與其他共有人訂立共有物分割或分管之特約後,縱將應有
部分讓與第三人,其分割或分管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3預告登記是指預為保全對於他人不動產權利之取得、喪失、
變更請求權所為之登記,其目的乃在防止登記名義人對其不動產
有妨礙保全請求權所為之處分,以保護請求權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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