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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虎知識+違反規定該向誰檢舉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article-rev...
網管人員稱已經移除,唯經搜尋仍供不特定人士瀏覽,這樣不算妨害名譽,不算是幫助犯嗎?
網路真的是沒法治的世界。
如何得知該管理者為何人?
該惡意中傷者已遭高等法院判刑確認二起。
其幾件仍在起訴中與審理中。
唯不實言論之傷害卻會影響生計,網路之效令人敬畏;
因它無法判別黑白是非對與錯!
其求司法制度能周全,有心人利用境外網站<國內無管轄權>
要毀掉一個人,一個家,一間公司,甚至是一個社會的力量是非同小可的。
6 個解答
- 宏 偉Lv 78 年前最佳解答
雅虎知識+違反規定該向誰檢舉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article-rev...
許微崢 & 老公 侯旭霖 -- 升級為 冒牌建築師 到處騙人
僅有標題,無實際內容
雅虎知識+已善盡管理之責任
無法律上責任
雅虎知識+上有一條
知識+ 之問答內容是由參與Yahoo!奇摩知識+ 之網友提供,
僅供參考,Yahoo!奇摩不保證其正確性。
當你進入Yahoo!奇摩知識+ 的同時已贊同此條款
何況已移除該評論之內容
所以~~Yahoo!奇摩知識+ 沒有任何責任
Yahoo!奇摩知識+ 現在由電腦系統程式管理
Yahoo!奇摩知識+有沒有管理員??
這一點沒人可確認。
如有問題直接反映Yahoo!奇摩客服
如何連絡Yahoo!奇摩客服
- ?Lv 77 年前
有等同高職學歷的乙級技術證才代表有本事,你應徵設計助理送履歷時,是先看學歷還是證照??
本來就沒有室內設計師執照,做錯了什麼事,行不改名坐不改姓,不以匿名攻擊別人,你咧,你貼的網址連結到國外,檢察官查不到國外,查不到是何人張貼,所以不起訴,你不知前因,盲從倒果為因,豈不與黃聖躬同一路。
2014-02-11 08:37:59 補充:
妨害名譽是小罪,罰錢了事,大爺有錢不怕罰。
網貼131篇文罵人 牙醫判賠100萬
2012年11月27日
【劉榮輝╱台南報導】嘉義縣一名黃姓牙醫師因診所裝潢工程糾紛,與承攬工程的侯姓夫妻交惡,竟在雅虎等8個網站po上131篇文章,指摘侯姓夫妻是冒牌設計師、文化流氓和知識流氓,因而遭提告和求償,刑事被依誹謗罪判處6月確定,日前民事部分也被判賠侯姓夫妻100萬元,但可再上訴。
辱冒牌設計師
判決指出,侯姓夫妻在2006年9月承攬牙醫師黃聖躬的診所裝潢工程,雙方因施工品質和工程款問題發生嫌隙,黃氣得在雅虎等8個網站po上131篇文章,指摘侯姓夫妻是冒牌設計師、文化流氓、知識流氓,並稱侯施工時手腳
2014-02-11 08:39:04 補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聖躬
洪梅芬律師
選任辯護人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誹謗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易
字第595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20、2382、2383、2384、23
85、2386、2387、2614、35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黃聖躬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2014-02-11 08:39:38 補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聖躬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二年度偵字
第二○四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聖躬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黃聖躬前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以一○○年度易字第一○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以一○○年度上易字第五三五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
定,於民國一○一年四月十日易科罰金執行
- ♎Wen-ling Chen♂Lv 68 年前
知識好友宏偉大師已回答相當完整
在此我在這裡做個補充
知識+有沒有管理員?
這點我聽一個當過管理員的網友說管理員已經悄悄得被客服部取消了
目前處理知識+的相關問答都是由客服部一手包辦
至於問題為何被移除後還顯示被管理員強制移除這點令人匪夷所思
想知道各領域的管理員為何人
以我以前的記憶~~以前好像都會把各區域的管理員都給列出來
但是現在都已經沒有了~~而雅虎打從把知識+客服中心移除後
就沒在對外徵管理員~~
而我也曾寄信向客服部詢問~~他們也說已經暫停徵求管理員了~~
2013-01-12 21:33:25 補充:
不管管理員存不存在
我能確定的一點
就是有當過管理員的人
他的知識檔案上還存有個綠色標籤
上頭也有寫他負責的領域
尋找他們的方向請往實習生以上等級開始尋找
因為要當管理員級數要夠
還有很多條件符合才能當管理員
2013-01-12 21:46:01 補充:
網管人員稱已經移除,唯經搜尋仍供不特定人士瀏覽,
這樣不算妨害名譽,不算是幫助犯嗎?
非也~~就像宏偉大師說的他們已經盡他們的義務做處分了
除非他們有向我們收錢
否則凡是提供網路服務的業者
在法令條文上都不算構成所謂的''幫助犯''
在我閱讀著作權法中就有提到這些相關權利義務
網路業者只要盡到他們應有的義務都不算構成犯罪
例如業者接到著作權人的通知說網路上有人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業者不管此通知是真是假都一律移除此則發表
如果後續被移除的網友回應業者說此則發表沒侵權
網路業者不負賠賞~~反倒是這位著作權人要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