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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版包公奇案,包公的司法管轄?
報載新北市有一個小偷,去包公廟偷金牌,結果把包公惹毛了,當天晚上
,下令王朝、馬漢把這個小偷的魂拘提到案,由包青天大人親自升堂審問
這個竊賊,用「驚堂木」大力拍案怒罵竊賊:「你眼裡可還有國家律法?
」,這可把小偷嚇死了。等到被警察抓到了才拜託警察前往包公廟賠不是
,全案依竊盜罪移送法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之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
犯罪地屬於陰司第五殿所管轄,如果那邊法令對於竊盜罪屬於非告訴
乃論,是由那邊的區域有優先管轄權?
可是依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
,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
在後之法院審判。
這是否意味包青天大人擁有優先審判權?如果包大人堅持將其收押,
那會如何?
給 陽光小子大師
犯罪地和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所以,管轄屬於陰司
第五殿的包大人管轄及台北地檢署都可以管權,以刑訴實務,那邊
有優先管轄權?包大人可否依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主張應由繫屬在
先的來審判呢?
如果包大人再度升堂,直接下令嫌犯收押禁見,嫌犯的軀體即
會等同昏迷,台北地檢又會做何處分呢?
4 個解答
- 6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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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光小子∮Lv 71 0 年前
很好玩的假設~~~所以在下發表愚見~~
包大人的權責,顯然只有存在嫌犯的"夢境"之中(或說道德良知)
但這並不影響嫌犯需另外承受非夢境之國家處罰。
簡單來說:
這是嫌犯自找的,沒有什麼一罪不二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