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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肇逃認定與民事賠償之見解
於深夜11時許,甲車為自小客車,行駛於內側快車道,乙車為機車,違規行駛於內側快車道(該路段設有汽車二車道、機車專用道、人行道),由後方追撞汽車,汽車遭撞後,由於駕駛者緊張且不知發生何事(感覺車子震一下及有撞擊聲),於是將車輛慢慢滑行至路邊停下,下車後往後方看,只發現一團火球,現場有機車騎士丙、丁二人,也停下往後看,也不清楚發生何事。甲發現車輛後方凹陷,懷疑車輛遭那團火球碰撞,但自認為深夜倒楣,且機車騎士丙(剛好與甲認識)看甲一直發抖,遂勸渠離去,假遂離去,當時甲、丙、丁只發現火球,不知發生原因,也不知該火球為何),後由丁撥119報案。
事後證實,該團火球係乙機車撞擊甲後,起火爆炸所致,乙撞擊後一路隨機車移動。
問:甲有無肇事逃逸?設甲肇事逃逸起訴判決確定,在民事上是否可主張本件肇責在乙,雖刑事部分遭判刑確定,但與肇事(責)無關,故民事不需負賠償責任?請回答之大師順便提出係理論見解或實務判定。
4 個解答
- 1 0 年前最佳解答
司法實務上會認定甲成立刑法§185-4交通肇事逃逸罪。
因為本罪之保護法益係交通安全之社會法益,為加強對被害人生命身體之救助,實務認為,肇事僅須與死傷有因果關係,不問甲有無故意或過失,且甲亦不須認識有無死亡或受傷之結果。
因此,甲雖係遭乙追撞,本身無故意或過失,但仍構成「肇事」,且甲當場雖未發現乙受傷,但因實務認為「致人死傷」為客觀處罰條件,所以,甲只要離開事故現場,仍構成肇事逃逸罪。
至於民事賠償部分,因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須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因此,除非甲之行車有違反交通上注意義務,否則即可主張本身無過失而無賠償責任。